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和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 24% ;地方所得税税率 3% )。
2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 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按 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 10% 的税率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外商投资什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属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减半期间按 7 。 5% 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是先进技术企业的,在税法规定的所得税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得天独厚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在税务局法规定的所得税免征、减征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 以上,可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2)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6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 3% 的部分)。
7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回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40% 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的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8 凡在我市的外商投资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起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9 华侨、港澳同胞投资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10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 [1997]37 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 [1997]37 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面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 40% 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软年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UM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东莞 2002 年新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一、免抵退税政策规定:
(一)、新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适用时间:
从 2002 年 7 月 1 日 开始适用新的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二)、适用新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
1 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独立核算和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具体上包括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的产品范围:
1 企业出口的货物是自产货物,包括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
2 下列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1)原油。(根据东国税发 [1999]156 号文规定:从 1999 年 9 月 1 日起 ,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允许退税)
(2)援外出口货物
(3)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包括:
①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②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 卷烟
④ 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中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4)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5)国内转厂的货物,即报关不离境的货物。
① 对于老企业之间发生的转厂业务,一律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
② 对新三资企业国内转厂货物不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应视同内销处理,但在上级未明确如何征税之前,暂时以免税收入申报,所涉及的进项税金和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也需按一定比例相应予以扣除,不得参于出口退税的计算。
(6)直接销售给外贸公司的货物,视同内销处理。
(四)、出口产口适用的退税率:
在实际操作中,应以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商品的商品编码对照新的退税率数据库中注明的相应退税率及文件规定的退税率予以退税。
(五)、“免抵退”税的概念:
1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也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1)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 外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 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2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3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六)“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
1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① 一般的计算公式:
免抵退税 出口货 免税购
不得免征 = (物销售—进原材) * (征税率 - 退税率)
抵扣税额 收入 料价格
② 根据政策规定:其一、办理“免抵退”税的企业,其国内转厂货物不衽出口退税政策,应视同内销处理,在上级明确如何征税之前,暂时以免税收入申报,所涉及的进项税金和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也需按一定比例相应予以扣除,不得参与出口退税的计算;其二、考虑到海关补征增值税的进口料件曾在上一期以免税进口料件参与计算,因而在这一期必须相应地扣减免税进口料件;其三、再考虑到直接出口产品适用多种退税率的情况;最后,根据新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有关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不能以页数计算只能留至下期抵减的规定。因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公式变为:
当期免抵退 直接 转厂 当期免税 当期海关只补征增值
税不得免征 = (出口 + 出口 - 购进原材 + 税部分的进口料件)
和抵扣税额 收入 收入 料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 |
∑ [ 直接出口额 n ×(征税率 n -退税率 n ) ] |
直接出口收入+转厂出口收入 |
+ |
国内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金及进口料件海关补徵、代徵增值税 |
× |
转厂出口收入
――――――――――
内外销总销售收入 |
— |
上期“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徵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其中:出口收入 = 出口产品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补充解释:∑ [ 直接出口额 n ×(徵税率 n -退税率 n ) ] ——是指不同徵税率或退税率的产品其相应的直接出口额×(徵税率-退税率)之和。
补充说明:
① 当上述公式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徵和抵扣税额 ≤ 0 时,则当期的免抵退不得免徵和抵扣税额 =0 ,本期的“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徵抵扣额和抵减额” = 公式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徵和抵扣税额的绝对值。
② 当上述公式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徵和抵扣税额 > 0 时,则当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徵和抵扣税额 = 公式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徵和抵扣税额,本期的“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徵和抵扣税额” =0
③ 上述公式公适用于直接出口收入 + 转厂出口出入 ≠ 0 的情况下。当直接出口收入 + 转厂出口收入时,当期的免退税不得免徵和抵扣税额 =0 ,当期的“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徵和抵扣额抵减额” = 上期“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徵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 当期内销 当期全 当期免抵退
应纳 = 货物的销 - ( 部进项 - 税不得免徵 )
税额 项税额 税额 和抵扣税额
补充说明:
① 应纳税额是按月计算
② 当应纳税额 > 0 时,企业当月要交纳的税金 = 公式中的“当期应纳税额”。
③ 当应纳税额 ≤ 0 时,企业当月要交纳的税金。“免抵退”税月报表中“应交税金”以“ 0 ”填写,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作为月末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填写。
3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① 免抵退税额的一般计算公式:
免抵 出口货 外汇 当期免税
免抵税 = (物离岸×人民币-购进原材)×退税率
额 价格 牌价 料价格
② 和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的计算公式一样,考虑到国内转厂问题、考虑到海关补征增值税的进口料件重复计算问题、考虑到直接出口产品适用多种退税率的情况和考虑到新免抵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变为:
免抵直接转厂当期免税当期海关补征增值
退税 = (出口+出口-购进原材+税部分的进口料件)
额 收入 收入 料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 |
直接出口额 n ×退税率 n |
上期的“结转
-下期免抵退税
额抵减额” |
直接出口收入+转厂出口收入 |
补充说明:
① 当上述公式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额 ≤ 0时,则当期的免抵退税额=0,本期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公式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的绝对值。
② 当上述公式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额 > 0 时,则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 公式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额。本期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0 。
③ 如果企业本月才开始营业,上期的“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以零来计。
④ 上述公式公适用于直接出口收入+转厂出口收入 ≠ 0 的情况下。当直接出口收入+转厂出口收入 =0 时,本期的“免抵退税额” =0 ,本期的“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4 、应退税额计算
根据新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退税额是按月计算的,而且对新发生的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 12 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因此,应退税额的计算分如下两种情况进行计算:
① 对发生正常出口业务企业的应退税额的计算:
当当期免抵退税额 =0 时:应退税额 =0
当当期免抵退税额 >0 且月未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应退税额 = 当期名抵退税额,月未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 = 月未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 — 应退税额。
当当期免抵退税额 >0 且未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 < 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应退税额 = “委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月未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 =0
② 对属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计算:
当期的应退税额均为 0 ,月未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 = 月未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当期的免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从第 13 个月开始按正常出口业务企业的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5 、免抵税额计算:
免抵税额 = 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二、“免抵退”税有关问题的明确:
(一)、退税率问题:
1、上述所有的计算公式中的征税率和退税率均是指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2、 一般货物的退税率必须根据出口退税联报关单原件上对应货物的商品编号来确定,不得以货物的名称主观判断其退税率。但当出口退税联报关单原件是的商品编号与海关电子信息上对庆的商品编号不一致辞时,除非能得到海关开具证明文件证明出口退税联报关单原件上的商品编号正确无误,否则一律根据税收从严原则取用两者商品编号对应的退税率较低的一个。
(二)、汇率问题:
一律以当月一号的汇率买卖中间价为准,遇节假日顺廷。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以税务局公布的汇率进行计算。
(三)、直接出口收入的问题:
1、 出口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确定。企业可以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作财务处理,但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和纳税申报时,原则上以取得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右上角的两个出口时间中较迟的一个时间作产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当企业未能及时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时,企业可以先以出口报关单(白单)上的日期作为产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事后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与白单上的日期不相符的,也无须调整。
2、 产品销售收入金额确定。根据新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时,企业应按实际率岸价申报办理“免抵退”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则必须要求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一律要与出口报关单价格一致,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一律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岸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当企业实际价格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价格不一致时,主管税务机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3、 直接出口货物中如果含有属于前面第一点的第(三)点中的第 2 小点所述的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之内的产品时,其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所对应的金额应相应予以扣除,不能作为直接出口收入申报办理退税,应比照转厂的计算方法处理。
(四)、转厂出口收入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国内转厂的货物不得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应视同内销处理,但在上级未明确如何征税,如何操作之前,暂以免税收入申报。国内转厂货物所涉及的国内购进原材料、水电费及海关代征增值税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转厂额 / 总销售收入(即直接出口额+转厂额+内销额)的比例以予扣除;对于国内转厂转入的原材炒允许参与计算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但同理计算出的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按:转厂额 / 出口总收入(即直接出口额+转厂额)的比例子以予扣除,两者均不参与出口退税的计算。在实际的计算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公式已经考虑了这因素,已按该比例以予扣除。
(五)、转关出口收入的处理:
对办理“免抵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转关出口业务时在有海关电子信息和有退税联报关单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直接出口收入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如果只有退税联报关单而没有海关电子信息的情况下,则必须要有海关的证明证实该转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货物已出口离境。只有这样才可以作为直接出口收入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否则,一律视为转厂出口收入参与计算。
(六)、退关问题的处理:
1、 免税进口材料的处理:
① 作价退关的处理:退关填报的报关单上注明退关金额的,按报关单的金额动减当期免税进口料件金额。
② 不作价退关的处理:退关填报的报关单上只注明数量,但不注明退关金额的,应按同期同类型材料价格计算动减当期免税进口料件金额。
③ 对于退关不打报关单,暂不作处理,即对该笔退关材料可以放宽,不用动减当期免税进口料件金额。
④ 若当月进口退关金额大于当月实际进口金额时,则在计算免抵退税有关数据时,当月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可以负数计算。
2、 口货物的退关处理:
企业可凭出口退关报关单(属进口报关单)动减退关当月的直接出口收入。当产品复出口时,企业可凭复出口的报关单(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及已动减直接出口收入的月份的对应报关单(复印件)等凭证,于复出口当月申报复出口收入额。如果产品出口退关和产品复出口的报关单是一月的,则其对应的出口退关和复出口报关单均不需参与计算。
(七)、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的计算问题:
1、 免税进口原材料申报日期的确定:原则上是根据进口报关单右上角的两个进口时间中较迟的一个时间作为免税进口原料的申报时间。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例如:当企业本月只有进口材料而没有出口收入(包括直接出口收入和转厂出口收入)时,本月的进口材料不得参与本月的“免抵退税”的计算,应留到下期有出口收入的月份再参与计算。其免税进口材料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不能按原先要求的按进口报关单右上角的进口时间所确定的汇率、关税率和消费率进行计算,只能取用参与计算“免抵退”税的所在月份的汇率、关税率和消费率进行计算。
2、 对于海关补征增值税和海关补征增值税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申报,如发生上一点的例外情(即只有进口材料而没有出口收入)时,其处理方法与“免税进口材料”的处理一样。
3、 对于通过“进口余料结转”方式结转到下一个合同的进口材料,由于该竺进口材料在上一个合同已经参与计算过一次,所以对于用“进口余料结转”方式进口和出口的材料,一律不得参与“免税进口材料”的计算。
4、 企业免税进口的低值易耗品不得参与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5、 根据国税发 [1999]68 号文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三资企业购进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可视同免税进口料件参与免抵退税的有关计算。
6、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但对于收购国内的免税原材料(如农产品、废旧物资等)已正常计算进项税金抵扣的,不得参与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计算。
(八)、进项税金的处理:
1、 准予参与计算免抵退税的进项税金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金、水电费取得的进项税金、取得的运费计算出来的进项税金和海关代征或补征的增值税。
2、 海关代征和海关补征增值税的划分:由于海关的完税证上没有打出所征税款的所属期,所以不能划分该凭证所征的税款是代征当期进口料件的增值税还是补征以前免税进口料件的增税值。因此要求企业在申报海关的完税凭证时,如果是海关代征的,则必须指出所代征的货物及根据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报关单编号提供其对应报关单(复印件),如果其对应报关单的进口日期与海关该完税凭证的开具日期是属同一个月的,那么它就是代征;如果企业未能提供其对应的报关单,或虽然能提供但其对应报关单的进口日期与海关该完税凭证的开具日期下属同一个月的,那么其海关完税证上增值税就作海关补征增值税处理。(补充说明: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证上注明代征货物为‘废纸箱、废料等'的, 不论提供的报关单与完税证日期是否属同一个月,均作海关补征增值税处理)。
3、 对企业取得的明确属于海关以征税代替罚款的海关代征或补征增值税的完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也不参与“当期补征增值税额部分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动减“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4、 企业进口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或料件取得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不予抵扣;进口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所取得的海关代征增值税可以抵扣;进口包装物所取得的海关代征增值税可以申报抵扣。
(九)、取不到单证的处理:
1、 对于未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的,应根据出口货物普通报关单上的出口金额折价人民币乘以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作内销征税处理。如果出口货物普通报关单都没有的,可根据海关电子信息的对应金额征税。
2、根据国税函 [1997]538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海关电子信息有而企业未能提供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应作为内销处理。按免税进口料件的到岸价格折人民币的金额乘以出口产品的征税率补税。
3、 对于企业缺少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原件的,其所涉及的出口收入应作内销申报,企业补税后可作正常的退税和免抵调库处理。
4、 对于财务核处不健全的企业,当月的应退税金不得办理退税,免抵税额不得办理调库。由此而引致分局减少的免抵调库金额,应由企业承担。
(十)、关于“小数点”问题:
由于内销售收入按发票上的金额×征税率再相加等于内销的销顶税金,与总的内销销售收入×征税率计算的销顶税金会有小数点上的差异。为使申报在电脑上能顺利通过,现规定“月报表”上总收入×征税率必须等于表中销项税金,报表与发票上的差异,由企业自行调整。
(十一)、报表的填写要求:
1、 企业填写申报表必须规范,原则上不准涂改,如有涂改且涂改的地方不多的情况下,允许在有涂改的地方加盖企业会计私章,否则企业必须重新抄写申报表。
2、 分局在审核企业报表时,如发现报表有错,必须作出改正,并要求企业重新填写报表。如审核无误,分局的审核人和负责人必须加具意见、签名、盖公章以及填写时间。如果企业当有退税的,在申报表上的分局负责人签名处必须由该分局的正局长签名。
3、 当企业月度有退税进,为避免给银行(市金库)和市局的退税工作带来麻烦,企业在填写“免抵退”税的季报表时,银行帐号必须按如下方式填写清楚,是什么银行什么分行什么办事处什么账号,而且企业账号必须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十二)、免抵退税报送资料的装订要求:
为方便“免抵退”税审批及资料移送退回工作,现对报送市局的审批资料钉装要求如下:
1、 直接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出口发票与出口货物的外汇核销单必须按相对应的号码一起装订。当报关单较多时,可以分本装订,并在每本上装订封面上作简要说明。如一张核销单对应多张报关单且较难核对时,应作注明,以便核查。
2、 免税直接进口原材料的报关单与免税转厂进口的报关单须分别装订,且在填写《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时按直接进口和转厂进口分类填写。
3、 上报资料的分类:除免抵退申请报表外,其他资料按“分局存,市局存”分开存放。分局应根据市局要求留存的资料预先分拆出来并按月钉装好,与其他资料分开叠放于同一档案袋内。市局留存的资料包括: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及外汇核销单原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项税金抵扣情况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进口料件 / 出口收入月差额情况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各一联。免抵退申报表一式六联由于需要市局加具审批意见,无需分拆。
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的操作规程:
(一)、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免抵退税之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1、 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要提供如下资料给基层分局:
① 填写《增值税一般纳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② 法人代表、办税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等);
③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
④ 经营场地资料,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协议;
⑤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⑥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可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⑦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基层分局收到企业的有关资料后,必须落厂检查其申请内容是否属实,检查内容包括:企业是否真有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与申请报表是否相符,有无设置相关的账薄及帐册是否健全。检查后,分局必须根据检查情况写一份检查报告连同上述资料一并上报给市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2、 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企业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后必须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否则由此而未能及时取到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责任将由企业自己承担。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企业需要上报如下各项资料:
① 填写《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三份;
② 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件;
③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其中必须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章,如果无盖章的,则需要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⑤ 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3、 企业必须及进取得出口退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退税联的《外汇核销单》。
4、 指定专人负责出口退税工作。并要求其学会使用企业版免抵退税申报软件。
(二)、进料加工合同的登记备案和合同核销手续。
1、 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征税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暂不出具。用新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中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代替原来的《免税进口原材料组成计税价格情况表》。从 2002 年 1 月 1 日 (税款所属期)起,企业上报的转厂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都必须事先同原件进行核对无误后,在报关单复印件上定上“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后,连同报关原件一起上报给主管国税分局。主管国税分局接收到上述资料后应立即对报关单复印件和原件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经办人必须在报关单复印件上注明“核对无误”并签名或盖章,同时将报关单原件退还给企业,以免影响企业的报关核销工作。
3、 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的海关核销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应持手册原件、复印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一起上报给主管国税分局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主管国税分局接收到登记手册后应立即对登记手册原件退还给企业,以免影响企业的报关核销工作,同时分局必须将进料加工合同登记手册复印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存放好,以备检查。
4、 补充说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进料加工合同登记手册》(复印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由分局存放好,无须上报市局。只有《免税进口原材料组成计税价格情况表》及与原件核对国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才需要上报市局。
(三)、月度终了后 10 天内,企业必须上报给分局如下资料:
1 、《增值税纳税申请表》一式 3 份。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式 2 份。
3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一式 2 份。
4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 抵扣联明细表》一式 2 份。
5 、财务报表一式 2 套。
6 、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抵扣凭证及封面(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发票存根及封面一份。
7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4 份。(此表可由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打印上报)
8 、《生产企业进项税金抵扣情况表》 4 份。
9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请表》 4 份。
10 、其他资料:
① 直接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原件)
② 转厂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封面 1 份。
③ 出口发票及封面 1 份。
④ 直接进口和转厂进口报关复印件及封面 1 份。
补充说明:
出口报关单原件、出口发票与外汇核销单原件要求每张一一对应装订在一起(正本一次装订,不要一份一个订);原则上以月为单位一月一本装订,如报关单张数太多可每 50 张装订成一本。对于同一收汇核销单以所涉及跨月的出口报关单时,前一月核销单用复印件,后一月核销单以原件申报,并在前一月申报中加以说明。上述 11 项资料中,第 1 、 2 、 3 、 4 、 7 、 8 、 9 项的报表经过审核后退一份企业留存。第 5 项及 10 项全部税局留存,第 6 项“抵扣联”每张票原件盖上“已抵扣”印后退回企业留存;发票存根及封面等与报表核对无误后在封面上盖印退会企业留存。
企业上报资料时,应将每月需交的申报资料用公文袋装好,并在公文代上注明“厂名”,“磁卡号”、“所属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将上述资料与“上报盘”一齐上交基层分局。基层分局将能马上审核的资料即时处理并退回给企业(如抵扣联、内销发票、已录入电脑的上报盘等等)。
( 四 ) 、 企业的出口退税联报关单原件丢失后的补办规程:
根据海关总署署监 [1996]32 号文规定:“企业遗失出口退税联报关单原件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必须在六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否则逾期海关将不予受理。企业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联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因此企业应按下述规程办理报关单补办手续:
1、 企业首先到主管国税分局领取《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一式三联,根据表中要求填写好后加盖财会人员、企业负责人私人章后连同对视的报关单的其他任何联次复印件一并上交给主管国税分局。
2、 主管国税分局加具意见和盖公章后,送进出口退税分局审批。进出口退税分局通过审核确认该报关单从未办理退税后,加具意见和盖公章和企业公章后,退会《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两联给企业。
3、 企业凭税局退会的两联《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及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海关有关部门办理出口退税联报关单的补办手续。
(五)、企业的出口退税联外汇核销单原件丢失的补办流程:
根据 [95] 汇国函字第 209 号文规定:“企业丢失了出口退税联核销单原件后申请补办的,外汇管理局须凭主管出口推事的事务机关出具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办理退税的证明,方可出具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因此企业应按下述规程办理报关单补办手续:
1、 企业首先到主管国税分局林区《关于申请出具已核销证明的报告》,根据表中要求填写好后加盖企业公章后连同出口退税联报关单援军阿一并上交给主管国税分局。
2、 主管国税分局加具意见和盖公章后,送进出口退税分局审批。进出口退税分局通过审核确认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从未办理退税后,加局意见和盖公章后,将《关于申请出具已核销证明的报告》退回给企业。
3、 企业凭税局退回的《关于申请出具已核销证明的报告》及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退税联核销单的补办手续。
2002 年 4 月 |